各有关单位:
根据7月16日印发的《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委〔2008〕31号),现就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人才和留学人才申请人才住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从即日起开始受理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人才申请人才住房,申办程序参照《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的规定执行,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收齐申请材料、核查申请条件、公示后,再向我局申报。
二、经我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定的在我市创业或工作的下列留学人才,在申请人才住房时,具有博士学位的加5分,具有硕士学位的加3分:
1、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人员;
2、在国外工作、学习(含进修、访问)并符合《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
留学人才申请加分的,申报时还须附上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发放的《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书》及《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及市、区属事业单位人才第一批购买人才住房申请受理截止时间确定为2008年7月31日,申请时未附上《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书》及《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的留学人才申请人,请务必于7月31日前补送,逾期不补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住房评分留学人才项目加分资格。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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